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沃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29811571号“顶固家园 DING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70156号“顶固 TOPSTRONG T”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顶固”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在广东,甚至全国都有极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知晓“顶固”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顶固”商标的摹仿、抄袭,使消费者混淆从而获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的销售网络分布图及部分专卖店图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在全国各大媒体、户外广告、广告合同等资料;申请人获得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相关裁定文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并予以注册,具有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所述的质证意见与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制图、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工程学;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发;节能领域的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顶固家园”、外文部分“DINGU”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工程学;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开发;节能领域的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