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沃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对第19795619号“鼎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71416号“鼎固DING GU”商标、第11843030号“顶固”商标、第11842861号“顶固”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顶固”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在广东,甚至全国都有极高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知晓“顶固”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顶固”商标的摹仿、抄袭,使消费者混淆从而获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近年来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的销售网络分布图及部分专卖店图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在全国各大媒体、户外广告、广告合同等资料;申请人获得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相关裁定文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构思并予以注册,具有商标专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据此,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佛山市沃家门窗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捕野兽陷阱商品上。2018年8月24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佛山市沃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铸模、金属管、金属门框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捕野兽陷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铸模、金属管、金属门框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