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学优培(辽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8365号“考证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的臆造词,与指定使用服务无关联,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非行业的通用称呼,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照片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考证星”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