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54937号“木里羊肚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里羊肚菌 50854937

阅读:163110 2022-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4937号“木里羊肚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将重新提供证明申请商标产品客观存在的其他资料。2、申请人将另行出具授权主体符合要求的授权文件。3、申请人将按要求重新提供申…

  申请人:木里藏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委托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4937号“木里羊肚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将重新提供证明申请商标产品客观存在的其他资料。2、申请人将另行出具授权主体符合要求的授权文件。3、申请人将按要求重新提供申请商标产品所标示地区文件。4、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按要求修正后重新盖章提交。5、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服务合同》已按要求重新签订。6、申请人将重新撰写产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以及人文因素的关系的部分。7、申请商标产品经推广已初具规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木里县地形及气候概况;

  2、“木里羊肚菌”人工种植的兴起与发展背景;

  3、“木里羊肚菌”人工种植情况;

  4、“木里羊肚菌”的人文发展现状;

  5、木里藏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检测服务合同;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

  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

  9、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木里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

  10、视频资料。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理由为,1、申请人提交的《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7》《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6》没有“木里羊肚菌”的相关记载;《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6》《木里藏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09》未提交版权页,第21页内容页没有对应书籍的版权页,不能证明是公开出版物,上述材料均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不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此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2、申请人应提交该地理标志产品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授权木里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中授权主体为办公室,不符合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该地理标志产品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所报地理标志商标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协助请示函》不符合要求。

  4、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不能泛泛表述富含各种矿物质元素,且部分理化指标过于绝对,“各类营养含量均高于其他地区所产羊肚菌”的表述未提供出处,“3.‘木里羊肚菌’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等内容”不属于特定品质;第十四条“其他权利”和第十五条“其他义务”不够明确;第二十二条“商品(或服务项目)”未明确商品还是服务。

  5、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服务合同》未明确委托检测的内容为“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

  6、申请人提交的内容页显示“第一部分”的材料未能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我局发审查意见书要求补充上述材料,申请人回文中表示因所在地区2021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暂无法及时提交修正后的申请材料,待2021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补交,但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的补正材料,因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所需材料。

  经复审认为,“木里羊肚菌”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我局将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7》、《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6》没有“木里羊肚菌”的相关记载,《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2016》、《木里藏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09》未提交版权页,第21页内容页没有对应书籍的版权页,不能证明是公开出版物,上述材料均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不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因此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的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中未明确生产地域范围,未明确申请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木里羊肚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能力,是否能够保证“木里羊肚菌”的产品质量。申请人提交的管理规则第五条仅仅简单罗列了产地气候、降水、光照、土壤等自然因素,并未就何种特定环境造就何种“木里羊肚菌”特定品质的因果关系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管理规则第六条感官特征未提及味觉等感知,理化指标未提及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含量等化学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木里羊肚菌”质量特色以及该特色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联性的说明为自述,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木里藏族自治县年鉴》、《木里藏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09》中亦无相关描述。因此,申请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50854937号“木里羊肚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里羊肚菌 508549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8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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