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2810号“X&Y 兴业卓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X&Y 兴业卓辉及图 1952810

阅读:157763 2022-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砾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君 申请人因第1952810号“X&Y 兴业卓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63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砾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君

  

  申请人因第1952810号“X&Y 兴业卓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63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列表;2、企业文化宣传册、公司办公照片;3、复审商标使用在产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的图片;4、产品宣传册及宣传片;5、“兴业卓辉”商标使用在阿里巴巴、淘宝网站上的推广截图;6、荣誉资质;7、销售订单合同及发票;8、参展照片;9、采购合同、发票及装箱单;10、口罩供应商授权代理书。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2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无纺布、手套、防静电大褂衣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而非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销售(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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