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9026号“短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246号“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27714号“短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审理,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此外,申请商标“短酷”为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必然也会依托于申请人及优酷品牌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若不予初步审定,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明、“优酷”的相关报道、主要视频网站点击量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已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短酷”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短酷”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