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12153号“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0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9590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糖果”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