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音珀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929号“E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6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6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77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