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79443号“邻里体育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50596号“邻里云医 LINLIYU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5920号“邻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853626号“新邻里 XINLI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189781号“浙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邻里中心”等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邻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