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6325号“邻里早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83274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619500号“一邻里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87339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500057号“邻里菜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576404号“AI 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929210号“邻里时刻 LINLISH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797275号“邻里 LI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6185268号“邻里 LI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57023046号“昌盛 邻里 回到最初的美好 CHEUNGSING LINLEE SINCE 20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7371810号“邻里 喝邻里找 LIN LEE LEMON TEA LINL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786003号“老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7932100号“广寻 邻里 GUANG XUN LIN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457353号“百世 邻里 BEST NEIGHB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522228号“百世邻里 BEST NEIGHB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5767195号“好邻里 GN-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352984号“邻里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5767178号“好邻里 GN-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8607669号“邻里鲜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6758589号“邻里 手打柠檬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5880764号“邻里 回到最初的美好 LEMON SINCE20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5162147号“浙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55184563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5890339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56778271号“邻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 )、第30666680号“邻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 )整体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邻里中心”等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部分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部分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引证商标二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邻里”。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二十二至引证商标二十四。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邻里”与引证商标二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引证商标二十五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引证商标二十五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