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54237号“如意云璟酒店 ROSYYUN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33047号“芙蓉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