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先礼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6日对第43047996号“冷冰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特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冷”“冰”“沏”三字的含义解释;“冰煮羊”、“冷泡茶”的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服务;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冰淇淋店(店内食用)”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冷冰沏”构成,该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等服务上并未直接描述服务的工艺特点,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争议商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另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