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86467号“兴盛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0595号“兴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6985号“盛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9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