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国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1536号“SNAKE BRAND AC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76139号“ACTIVEX BACTERIABLOCKING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56512号“ACTIVEX BACTERIA BLOCKING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28885号“AN 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88180号“LA 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60571号“ACTIVE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689323H号“ACTIVE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66529号“AC 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104111号“ACTIV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58341号“AC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078016号“ACTIV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引证商标十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ACTIVE”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ACTIVE”的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七至引证商标九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九指定使用的化妆品、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十尚处于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宽展期内,但因其是否续展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