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鼎尚智惠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080234号“天平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51740号、第54452210号、第54474888号、第464259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平”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天平”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金天平”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经过艺术设计,其显著识别文字亦易被识别为“天采”,与引证商标四“天采”文字构成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