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珊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5039号“隐秘茶屋 Mysterious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5557号、第373658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认读为“隐秘茶屋 Mysterious tea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隐秘”,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人是否对申请标识享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