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恩新动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7130号“亿恩新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12586号“亿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00247号“亿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861493号“亿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及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且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