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洋洋大观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3064号“EA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原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29748号“每”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