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企晟(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22208号“企械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出于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进行的注册行为,且在申请人企业系列商标推广过程中,将该标识已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来源的显著作用。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文件、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企械汇”,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外科用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