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路涵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30593号“梅河皇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9472号“梅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5343号“梅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70827号“木每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64185A号“梅河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388697号“梅河 梅河大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玉米(磨过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茶饮料;调味品;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