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星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348号“WILD CALL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猫砂;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本案复审商品仅限“狗食用饼干;宠物食品;动物食品”三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与第54245073号“WILD CAL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