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融华众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45785号“灵境智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5830号商标、第612343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