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敦豪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36185号“ex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37396号、第8537401号、第15138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461123号、第44655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展历程、控股公司结构框架、股份出售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4.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