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腾富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1602号“KSDUN 科仕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9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1610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61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767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8783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