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孝感市开发区培培广告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32418号“团好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76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44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已提交撤回注册申请。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外,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不提交意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局评审。
申请人收到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后未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