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浩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9079号“浩航爹地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6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70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4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3181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32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593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272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890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87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