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1491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3714915

阅读:70870 2022-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都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对第23714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34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4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圣康尼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都吻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对第237149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34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44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大多数系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名下数百件商标在网站公开售卖。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Saucony(圣康尼)品牌介绍和品牌历史;

  2.Saucony(圣康尼)品牌网络宣传证据;

  3.产品视频广告、产品介绍及网页摘录;

  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档案及商标档案。

  5.权大师网站刊登的关于被申请人闲置商标转让信息,共计275件商标。

  6.百度百科介绍、相关行政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386件商标,其中包含“S”、“REDDETCQMELY”、“奈克士NAIKESH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较为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386件商标,其中包含“S”、“REDDETCQMELY”、“奈克士NAIKESHI”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且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知,被申请人将其已注册多件商标在互联网上公开出售,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2371491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237149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7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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