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新日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2355号“博磁 Bo mag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2348号“BOM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