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美娟
委托代理人:金维度(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39585号“黔元活泉QIANYUANHUO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36335号商标、第13878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