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22664号“nova LEA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va LEARN 59022664

阅读:25886 2022-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星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022664号“nova LEA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9563号“新星”商标、第46426930号“N0va”商标、第56647988号“…

  申请人:乐星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022664号“nova LEA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9563号“新星”商标、第46426930号“N0va”商标、第56647988号“NOVA”商标、第56174374号“NOVA HAIR DESIGN及图”商标、第12441935号“NOVA NEAR ORBIT VANGUARD ALLIANCE及图”商标、第22416725号“NOVA OPTOMERY VISION及图”商标、第22416745号“NOVA CENTRE VISION及图”商标、第22416773号“NOVA CLINIC VISION及图”商标、第22423508号“NOVA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46460369号“miHoYo 人工桌面 N0va”商标、第47184830号“NOVA ×by DFO”商标、第32979155号“NooVA及图”商标、第528900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引证商标十三未投入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2年2月27日,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1年12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独立识别外文“nova”译为“新星”,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nova”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引证商标十的独立识别外文“N0va”、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十一的显著识别外文“NOVA”、引证商标十二的外文“NooV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引证商标十三亦可被识别为外文“NOVA”,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至十三指定使用的“传授技术(培训);安排游览;艺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至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八至十三相区分。

  虽然引证商标三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投入使用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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