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菲兰瑜伽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16189号“元韵瑜伽 ORIGIN 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7851号“originPOKER”商标、第54823772号“Origin Club”商标、第9707568号“ORIGIN ACTIVE LIFESTYLE COMMUNITIES”商标、第49294413号“ORIGIN SPORTS”商标、第27497595号“亦美瑜伽 yimeiyug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都明显不同、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