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太来果蔬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韶城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8886号“太来菜缘 TAILAICA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6446号“荞田及图”商标、第113206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