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954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095461

阅读:133072 2022-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朋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5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2172号“林达青少年高尔夫 LINDA GOLF及图”商标、第116172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北京朋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95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42172号“林达青少年高尔夫 LINDA GOLF及图”商标、第116172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存在较大差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其中,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经注销,且申请人已对其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工商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其商标权的消灭,故申请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高尔夫球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高尔夫球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10954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10954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7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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