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理绿陶文化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3279号“邛三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邛三彩”商标在第21类上成功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邛三彩”,该标志用在所报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