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静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7669号“牧汇佳 MU HU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19078号“蒙创佳牧 MENG CHUANG JIA 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长期以来的投入,该商标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