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金富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4969号“小艾 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9360号“小艾及图”商标、第19545574号“小艾学会计”商标、第43363362号“小艾知产”商标、第46389916号“小艾亲子宝贝产康服务中心”商标、第58622959A号“艾小馆”商标、第60329686号“艾小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会计;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小艾 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