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0832号“百年鸿运 金虎纳福 青岛啤酒 SINCE 190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90689号“青鸟啤酒 酒味醇香 精工酿造 CYANBIRD CYAN BIRD BEER”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7184号“百慧鸿运”商标、第28125185号“鸿运 时间到”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