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24357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宝 53824357

阅读:156599 2022-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4357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2057号、第9891613号、第10068664号、第23555829号“得宝”商标、第98395…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4357号“得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2057号、第9891613号、第10068664号、第23555829号“得宝”商标、第9839551号“得宝搪瓷”商标、第24770251号“好得宝 HOUSE DEPOT”商标、第8055687号“银得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1.盆(容器);2.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3.成套的烹饪锅;4.平底炸锅;5.厨房容器;6.摇动搅拌器;7.水壶”商品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瓷器;2.瓦器;3.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七于2021年6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玻璃杯(容器);瓦器;饮用器皿”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盆(容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得宝”与引证商标五文字“得宝搪瓷”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四项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玻璃杯(容器);瓦器;饮用器皿”四项商品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3824357号“得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宝 538243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7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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