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3304号“土家生态TU JIA SHE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特殊设计,独具创新风格,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误认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含“土家”,“土家族”为我国少数民族,申请商标未产生其他显著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