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美玉琢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义乌市恋小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12151号“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056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美玉琢鑫美容连锁中心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复审商标的申请主体北京美玉琢鑫美容连锁中心已经申请注销,并将复审商标转让给北京美玉琢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1、印有复审商标的服务场所照片及工服照片;2、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照片;3、印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宣传页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未显示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且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