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链物联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5505号“全球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存在间接表示服务内容之类特点,但不是“仅仅直接表示”。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准备大力推广该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列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全球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