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云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57672号“旺店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内涵,作为商标使用具有天然的显著性,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同本案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介绍、办公场所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旺店团”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