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琦安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成知识产权(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73437号“琦安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91749号图形商标、第15423125号“态禾农及图”商标、第11590492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