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立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9256号“哈肠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哈肠粉”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其用在第43类别的餐饮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独立指引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山东方言中有“喝肠粉”之意,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