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陆骐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3083号“XIAO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本身设计凝聚了申请人极为独到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28667637号“消安”商标、第8479773号“消安”商标、第20424567号图形商标、第20087512号“XIAOMAN”商标、第13885907号“萧安”商标、第39171583号“消安”商标、第26026491号“XAOAN”商标、第36831189号“XAOAN”商标、第54304291号“小安”商标、第57377227号图形商标、第14490267号“XIAOSAN”商标、第60021608号“XIAOMAN”商标、第29879909号“XIAO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温度传感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在呼叫、认读、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