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53280号“BEYOND FINTECH 让金融科技尽其所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1596号商标、第5992874号商标、第5993011号商标、第5992871号商标、第26837358号商标、第3257982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38类第1556497号商标、第55275824号商标、第57714052号商标、第23005235号商标、第274298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场所、微信公众号、品牌宣传海报、名片、徽章等照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BEYOND”与引证商标一“BEYOND”、引证商标二至七中英文“Beyond(BEYOND)”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八英文“DNOYEB”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互联网广播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有线电视、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