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26458号“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 59826458

阅读:125074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6458号“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湖南师范大学及其附属小学的历史沿革来看,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是申请人的附属二级机构,系于1…

  申请人:湖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长沙朕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6458号“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湖南师范大学及其附属小学的历史沿革来看,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是申请人的附属二级机构,系于1954年湖南师范学院设立阶段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发文设立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的前身湖南师范学院员工子弟小学,1956年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批拟规划建设的,于1959年更名为湖南师范学院附属小学,1984年因湖南师范学院更名为湖南师范大学,故该小学亦相应更名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后经更名于2010年再次沿用此名至今,并于2017年用申请人账号主体注册公众号;从湖南师范大学及其附属小学的对外宣传来看,二者亦能相互印证互为附属关系;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简称为湖南师大附小、湖师大附小,湖师大附小是湖南师大附小的进一步简称,是湖南师大附小的防御商标,所以湖南师大附小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延续到“湖师大附小”商标上,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关系;申请商标已经具有明显超脱于湖南本身的含义,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已经注册了“HNNU EST.1938”;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湖南师范大学的章程、1954年湖南师范学院设立附属小学以及规划建设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更名资料、1984年启用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印章的资料、公众号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账号主体证明资料、官网资料、校史资料、申请人与该小学的有关活动资料、使用商标的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申请“HNNU EST.1938”商标的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湖南师范大学章程于2015年3月12日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该章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南师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设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和附属医院等附属单位,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运营和管理。

  二、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本案申请人。

  三、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在案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已经产生了区别于“湖南”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可知,“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是隶属于申请人的附属单位,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9826458号“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及图 598264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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