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兰草饲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生命阳光(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42887899号“GRASSMIL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GRASS”为固定英语词组,可翻译为“草、青草”是一类植物的总称。“MILK”可翻译为“奶、乳液、母乳”等,一般指牛奶等食用奶。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豆腐制品”商品上,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争议商标含有“MILK”字样,可译为“奶”,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豆腐制品”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