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稻乐园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42158550号“麦鲜达MAIXIAN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麦鲜达”商标的恶意抢注。2、被申请人具有较强主观恶意,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商标并进行售卖,其无实际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麦鲜达”线上部分使用宣传情况;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与争议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件决定裁定书;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寻找赞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有一百七十余件商标,如“魔纤多”、“恩倍纯 ENNBEYCHUR”、“爱优朗”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好标网平台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29类、第30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有一百七十余件商标,多件商标在好标网平台售卖。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此种商标注册行为已然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