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苍南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1797号“老中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18927号、第4332511号、第305687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老中医”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